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

实施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的业务指南(2010年修订版)

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(法国巴黎,2008年6月16日至19日),第三届会议修正(法国巴黎,2010年6月22日至24日)

第I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、合作与国际援助 1 – 65

I.1 列入《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》的标准 1

I.2 列入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》的标准 2

I.3 最能体现《公约》原则和目标的计划、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– 7

I.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 8 – 12

I.5 多国文件 13  – 16

I.6 提交文件 17 – 24

I.7 审查文件 25  – 32

I.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《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》的申报 33  – 34

I.9 委员会评估文件 35  – 37

I.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38

I.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39  – 40

I.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 41

I.13 遴选最能体现《公约》原则和目标的计划、项目和活动 42 – 46

I.14 国际援助 47 – 53

I.15 时间表—程序概览 54 – 56

I.16 将宣布为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的遗产纳入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》 57 – 65

第II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66 – 78

II.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 66 – 67

II.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 68 - 78

II.2.1  捐助者 68 – 71

II.2.2  条件 72 – 75

II.2.3  捐助者的惠益 76 – 78

第III章 参与执行《公约》 79 – 99

III.1 社区、群体以及适当时个人、专家、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的参与 79 – 89

III.2 非政府组织与《公约》 90 – 99

II.2.1  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 90

II.2.2  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91 – 99

第IV章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徽标使用 100 – 150

IV.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100 – 123

IV.1.1  总则 100 – 102

IV.1.2  地方和国家一级 103 – 117

IV.1.3  国际一级 118 – 123

IV.2 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徽标的使用 124 – 150

IV.2.1  定义 124 – 125

IV.2.2  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《公约》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 126 – 128

IV.2.3  使用权 129

IV.2.4  授权 130 – 136

IV.2.5  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 137 – 139

IV.2.6  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 140 – 143

IV.2.7  图形标准 144

IV.2.8  保护 145 – 150

第V章 向委员会报告 151 – 169

V.1 缔约国关于《公约》执行情况的报告 151 – 159

V.2 缔约国关于列入《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》遗产的报告 160 – 164

V.3 接收和处理报告 165 – 167

V.4 《公约》非缔约国关于纳入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》遗产的报告 168 – 169

 

 

查看文件全文请点击附件进行下载。

原文链接:实施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的业务指南

 

实施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的业务指南

我和我的祖国主题活动办公室

京ICP备2023014243号-1

  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285号

(北京国声资讯社)

技术支持:蓝轩网络